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7年度,419號
TPDM,107,審交附民,419,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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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9號
原  告  徐兆達
      徐吳金梅
 
      徐承進
      徐承業
      徐承瑜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被   告 王文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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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