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單聲沒字第262 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姵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調偵字第247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200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姵穎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調偵字第247 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嬰兒鞋、肚兜共3 件係仿冒商標商品,爰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105年 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 、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 之3第2項固有明文。惟查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業 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12月15日起施行,規定 以:「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該條已非刑法 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於 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 律關於沒收之規定,而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本件 自應適用新修正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 度調偵字第24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 卷宗屬實,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 物品所示之商標,乃告訴人黃奕彰 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 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平面圖 型設計記錄表附卷可參(見106 年度他字第6712號卷,以下 簡稱他字卷,第6 至8 頁、第39至41頁、第43至50頁);且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為仿冒商標商品,此有商標人 鑑定報告書(見他字卷第51至53頁)、被告蝦皮拍賣賣場網 頁翻拍照片(見他字卷第9 至10頁)、被告交易資料與交談 資料(見他字卷第11至19頁)及物品照片(見他字卷第20至 22頁)存卷可憑,是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無訛,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 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聲請依刑法 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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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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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嬰兒鞋 │2 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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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圍兜 │1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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