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雅文選任辯護人 鄭清妃律師被 告 張智明選任辯護人 吳忠德律師被 告 江美玲選任辯護人 洪國勛律師被 告 徐銘鍠選任辯護人 魏芳瑜律師被 告 廖泰慶選任辯護人 林彥志律師被 告 謝淑貞選任辯護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李維中律師被 告 黃春美選任辯護人 葉玟妤律師 古清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趙耘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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