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鳳儀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上訴,特此裁
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
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上訴裁判費
。
二、前開上訴程式欠缺之事項,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式
上之欠缺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