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93號
TCDA,107,交,93,2018100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鳳儀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上訴,特此裁
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
  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上訴裁判費
  。
二、前開上訴程式欠缺之事項,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式
  上之欠缺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