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陸許字,107年度,4號
TCDV,107,陸許,4,2018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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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陸許字第4號
聲 請 人 廣東道和投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冬  
聲 請 人 廣州帝航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小紅 
共同代理人 吳玉英律師
相 對 人 李之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深圳國際仲裁院(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國仲深裁〔2018〕104 號裁決書,應予認可。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 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 行名義。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 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 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定有明文。又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 院於西元2015年6 月29日公告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 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法釋〔2015〕14 號),已於2015年6 月2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 53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7 月1 日起施行。海峽兩岸共同打 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三章司法互助,亦明定:「十、裁 判認可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之情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仲 裁裁決)」。足認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 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和執行。準此,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 事仲裁判斷,如未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自得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臺灣地區之法院裁定 認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在大陸地區因履行協議爭 議事件,前經深圳國際仲裁院(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 會)深國仲深裁〔2018〕104 號裁決書認定:(一)相對人 應向聲請人支付賠償款人民幣(下同)600 萬元;(二)相 對人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聲請人支付違約金 ,包括:以50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1 月1 日計起,支付至



實際清償之日止;以550 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1 月1 日計 起,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相對人向聲請人支付其 因仲裁支出的律師費6 萬元;(四)本案仲裁費185,515 元 ,由聲請人承擔20% ,即371,03元,由相對人承擔80 %,即 148,412 元。該費用已經由聲請人申請預繳,上開仲裁院不 作退還,直接抵作本案仲裁費。相對人應逕付聲請人148,41 2 元。本案仲裁員實係開支費6,109 元,由聲請人承擔20% ,即1,221.8 元,由相對人承擔80% ,即4,887.2 元。聲請 人和相對人分別預繳的仲裁員實際開支費1,500 元和4,500 元,不予退回。相對人應逕付聲請人278.2 元,應向仲裁院 補繳仲裁員實際開支費用109 元;(五)駁回聲請人的其他 仲裁請求等語在案。相對人除親自出席外,亦委託2 名律師 為代理人出席仲裁庭,並提出書面意見。另因該裁決書第1 頁第1 段最後一句記載「本案案號為SHEN DX00000000 」為 誤載,經聲請人聲請更正後,該仲裁院亦另作出裁決書更正 「本案案號為SHEN X00000000」。因上開裁決書並無違背臺 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事,且經中國人民共和國廣 東省廣州公證處公證後,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在 案。爰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 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7 )核字第046789號證明【含深圳國際仲裁院(華南國際經濟 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國仲深裁〔2018〕104 號裁決書、中華 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2018)粵廣廣州第00 0000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7 )核字第 000000號證明【含深圳國際仲裁院(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 委員會)深國仲深裁〔2018〕104 號裁決書更正、中華人民 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2018)粵廣廣州第000000 號公證書】,以及送達證明暨公證書為證。經核該裁決書內 容,並未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相對人經本院 函詢後亦未表示意見。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開裁決書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非訟事 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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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東道和投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州帝航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