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611號
TCDV,107,除,611,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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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周筱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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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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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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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SD-375075-8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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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SD-375079-5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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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