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張吉富
謝淑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仲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張吉富、謝淑珠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260,000
,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各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14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
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