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0號
TCDV,107,訴,80,2018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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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張吉富 
      謝淑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仲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張吉富謝淑珠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260,000
,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各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14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
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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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