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67號
TCDV,107,訴,767,2018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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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盈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婷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弘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
字第767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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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弘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