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2號
原 告 游美麗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洪嘉威律師
被 告 戴淑茹
訴訟代理人 鄭凱中
宋啟陽
張松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所為之
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陳淙涼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琮涼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 人「陳淙涼律師」之記載,依卷附民事委任狀之記載,有姓 名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陳琮涼律師」。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