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355號
TCDV,107,訴,3355,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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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55號
原   告 羅俊彥 
被   告 莎士比亞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佳瑜 
上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70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7年9月11日送達予 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 亦有本院查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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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