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637號
TCDV,107,訴,2637,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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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6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廖淑君
      蕭淳陽
被   告 宗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宗諭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宗諭公司)邀 被告李明展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借款2 筆 ,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52,222 元、897,277 元;107 年 4 月25日借款850,500 元,上開3 筆借款合計2,699,999 元 ,約定到期日為107 年10月17日,利率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 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66%計算,目前為3.75%,並約定有利 息、違約金等,且應按月繳息,到期還本。詎被告宗諭公司 於107 年5 月24日起分文未付,經多次催告均未依約履行, 依授信約定書第5 條約定,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全部借款視 為到期,迄今被告尚積欠貸款本金合計2,699,999 元及其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授信約 定書、催告書及回執、被告宗諭公司資料查詢、連帶保證書 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應堪採信。
㈡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 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再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 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 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 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 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 273 條第1 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宗諭公司向 原告借貸前述金額之款項,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被告 李明展為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李 明展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附表:
┌──┬──────┬──────┬────┬───────────────────┐
│編號│本 金 金 額 │利息起算期間│利 息 │ 違 約 金 │
├──┼──────┼──────┼────┼───────────────────┤
│ 1 │ 952,222元 │107年5月24日│ 3.75% │自107 年6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 個│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897,277元 │ │ │ │
│ │ │ │ │ │
├──┼──────┼──────┼────┼───────────────────┤
│ 2 │ 850,500元 │107年5月25日│ 3.75% │自107 年6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合計│2,699,999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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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