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74號
上 訴 人 欒李寄
送達代收人 羅尹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嘉明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9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107年度訴字第
1374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
,依本院豐原簡易庭補費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4,12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