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374號
TCDV,107,訴,1374,2018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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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74號
上 訴 人 欒李寄 
送達代收人 羅尹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嘉明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9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107年度訴字第
1374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
,依本院豐原簡易庭補費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4,12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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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