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98號
上 訴 人 林泳勝
朱永福
謝輝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 上 訴人 郭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
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 訴人上訴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20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 107年8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 該項裁定業於107年9月7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及民事科繳費結果查詢單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 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