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085號
TCDV,107,補,2085,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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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85號
原   告 張維茹 
訴訟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
被   告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萊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次按訴訟標
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復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
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
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再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
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
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
(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勞工或工
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訴之聲
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自民國107年10月1日起至同意原告提供勞務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1,776元,且原告係63
年生,距離退休年限尚有10年以上,依照前揭說明,訴之聲明第
1項及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10年內可領取薪資總數定
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213,120元(151,776元×12
月×10年=18,213,12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36元,
惟因本件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
亦即暫免徵收86,168元,扣除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6
,16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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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