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李其保即保成企業社
被 告 歐捷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雅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1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15,480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
訴之聲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不計入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15,4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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