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049號
TCDV,107,補,2049,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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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49號
原   告 林佳靜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江旻修、被告阮節妹),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原告僅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應再提出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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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