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49號
原 告 林佳靜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江旻修、被告阮節妹),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原告僅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應再提出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