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043號
TCDV,107,補,2043,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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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43號
 
原   告 林元豐 
訴訟代理人 林敏卿 
被   告 江文選 
被   告 江惠如 
被   告 江雲如 
被   告 江相如 
被   告 江健一 
被   告 江健仲 
被   告 林高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90,880元(計算式:1050.19X150
0+100.5X1500+1.42X1500+981.73X1500=0000000、0000000X104/
108=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6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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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