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43號
原 告 林元豐
訴訟代理人 林敏卿
被 告 江文選
被 告 江惠如
被 告 江雲如
被 告 江相如
被 告 江健一
被 告 江健仲
被 告 林高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90,880元(計算式:1050.19X150
0+100.5X1500+1.42X1500+981.73X1500=0000000、0000000X104/
108=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6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