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38號
原 告 許進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振義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