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038號
TCDV,107,補,2038,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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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38號
原   告 許進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振義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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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