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028號
TCDV,107,補,2028,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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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28號
原   告 顧絃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素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6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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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