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004號
TCDV,107,補,2004,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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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04號
原   告 勇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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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