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85號
原 告 蘇蔡岱芷
被 告 賴景淇
賴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1 審裁
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