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963號
TCDV,107,補,1963,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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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63號
原   告 林宜文

訴訟代理人 張伶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玫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15,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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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