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63號
原 告 林宜文
訴訟代理人 張伶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玫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15,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