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957號
TCDV,107,補,1957,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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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5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劭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8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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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