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5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劭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8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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