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955號
TCDV,107,補,1955,201810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55號
原   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陳沁榆律師
被    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依起訴狀檢附之材料買賣契約書附件
(一)所載,SD280中拉力鋼筋材料單價為每公噸新臺幣(下同
)11,000元、SD420W高拉力鋼筋材料單價為每公噸11,600元,故
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316,962元(計算式:353.81X1100
0+381.47X11600=0000000),加計聲明第2項金額1,660,564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977,526元(計算式:0000000+000
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80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1/1頁


參考資料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