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38號
原 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李芳忠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更㈠字第7號),惟被告尚旺
貿易企業有限公司、李芳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17萬6,807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82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0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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