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938號
TCDV,107,補,1938,201810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38號
原   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李芳忠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更㈠字第7號),惟被告尚旺
貿易企業有限公司李芳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17萬6,807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82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0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1/1頁


參考資料
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