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925號
TCDV,107,補,1925,201810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25號                                              
原   告 余紫岑 

兼法定代理人余德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則諭等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