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12號
原 告 林聰敏即金科工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謝宗諺、謝宛
儒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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