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912號
TCDV,107,補,1912,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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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12號
原   告 林聰敏即金科工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謝宗諺、謝宛
儒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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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