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905號
TCDV,107,補,1905,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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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05號
原   告 張妙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誠工程行負責人張淑芬、張炳坤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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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