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罰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97號
TCDV,107,補,1897,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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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97號                                          
原   告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銘辰間給付罰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5,76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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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