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97號
原 告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銘辰間給付罰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5,76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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