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95號
原 告 Nizi International S.A.
法定代理人 Ulf Berg
Johan Innegraeve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律師
被 告 鋮翔國際有限公司(CS Iron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梁健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56,025元,依原告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起訴
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30.93元新臺幣,折合新臺幣(
下同)1,732,853元(計算式:56,025×30.93=1,732,853,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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