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57號
原 告 卓進益
卓進發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卓進興
被 告 卓金東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6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