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48號
TCDV,107,補,1848,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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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48號
原   告 陳張生芳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被   告 廖蕭美玉
      蕭金鍊 
      蕭勝棋 
      蕭建發 
      蕭陳忠芬
      蕭宗哲 
      蕭明哲 
      蕭東宏 
      蕭忠祥 
      蕭文哲 
      蕭承佑 
      蕭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28元(依卷附土地
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107 年1 月公告現值66,660元
/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0.8 平方公尺=53,328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至原告依民法
第179 條規定附帶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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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