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已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42號
TCDV,107,補,1842,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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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42號
原   告 翁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泰益工程行即童白奕間請求返還已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00,000元(計算式:500,000+60,000+40,0
  00+100,000+100,000 =800,00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7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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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