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41號
原 告 管一姬
訴訟代理人 陳嘉文律師
被 告 林志興
陳吉勝
楊明華
洪火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實測前)暫依原告之主張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81,28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0
000地號土地民國107年1月公告現值27,200元/平方公尺×原
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32.4(26+6.4=32.4)平方公尺=881,
2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