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301號
TCDV,107,聲,301,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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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徐全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梁許汶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10
3年度訴字第185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零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二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852號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茲因筆錄記載或有遺漏,或有錯誤,恐日後上 訴時影響原告權益,為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爰聲請自費 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 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 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亦分別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85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於法定期間 內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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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