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7年度,111號
TCDV,107,小上,111,201810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姜瑞香即明杰工業社


被上訴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1
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小字第235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 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 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此 項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 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6月11日提起上訴,因泛稱未收受 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7215號執行通知,故原審判決上訴人 就105年度司執字第77215號債權為清償,認事用法有違誤, 待閱卷後再補提理由云云,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且上訴人迄今仍未補具上訴理由書,指摘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暨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第1 項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其訴。
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 準用第436 條之19規定(見附錄1 、2 ),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且因上訴為不合法,故應由上訴人負擔。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附錄:
1.民事訴訟法第436-32條(上訴、抗告、再審程序之準用)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二十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二之規定,於小額事件 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第四百三十八條至第四百四十五條、第四百四十八條至第四百 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第四百五十九條 、第四百六十二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 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四百七十一條至第四百七十三 條及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 用之。
第四編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第五編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2.民事訴訟法第436-19條(訴訟費用額之計算及文書)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前項情形,法院得命當事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文 書。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