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702號
TCDV,107,司聲,1702,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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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702號
聲 請 人 林素秋
上聲請人因圃一五金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 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圃一五金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尚未核定,致無法於六個 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5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8年5月3日止 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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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圃一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