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346號
TCDV,107,司聲,1346,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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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元、林晉.
林彥仁、林崇仁、林詩涵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為免為假扣押,前遵本院101年度全字第66號民事裁定,曾 提供臺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共計新臺幣300萬元) 為擔保,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53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且本案已判決確定(本院10 1年度訴字第220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 489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21號),訴訟業已終結 ,聲請人復於訴訟終結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 利,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 102年度存字第530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惟查聲請人並非提 存人,前開擔保金之提存人為第三人何松餘,自應由何松餘 聲請返還,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顯非適格之當事 人,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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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