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233號
TCDV,107,司聲,1233,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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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233號
聲 請 人 賴韋男
聲 請 人 賴姿菱
上列二人共
同 代理人 賴玉程
相 對 人 陳林玉釵
      張林玉茹
      林玉珍
      林耀南
      林主清
      黃淑娟
      林佳瑩
      林佑薇(Yu-Wei Bietendorf)
      何基銘
      何蓓蓓
      何宇傑
      何宇祥
      何宇程
      林桓民(Herman Lin)
      林千琪
      林千琳
      林廖美瑕
兼上列一人 林明震
特別代理人
相 對 人 林劉霞
      林文松
      林美惠
      林娟
      林美華
      林美麗
      林怡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之各該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 民法第 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 103年度訴 字第3278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按照 (原判決)附表所示比例負擔,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如附表所示。至聲請人 所列相對人張美玲因非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3278號民事判決 附表所列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25,552元 │聲請人預納 │
├──────────┼───────┼───────┤
│第一審土地複丈費及地│8,750元 │聲請人預納 │
│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 │ │
├──────────┼───────┼───────┤
│第一審土地複丈費 │8,000元 │聲請人預納 │
├──────────┼───────┼───────┤
│合計 │42,302元 │ │
└──────────┴───────┴───────┘
附表
┌──┬───────┬──────┬────────┐
│編號│姓名 │應負擔之訴訟│應負擔金額(元以│
│ │ │費用比例 │下四捨五入) │
├──┼───────┼──────┼────────┤
│ 1 │林玉珍(本案系 │ 1/9 │4,700元 │
│ │爭標的之一即臺│ │ │
│ │中市北屯區大豐│ │ │
│ │段5地號土地林 │ │ │
│ │玉珍應有部分1/│ │ │




│ │9於原審訴訟繫 │ │ │
│ │屬中由第三人張│ │ │
│ │美玲經拍賣承受│ │ │
│ │) │ │ │
├──┼───────┼──────┼────────┤
│ 2 │陳林玉釵 │ 1/9 │4,700元 │
├──┼───────┼──────┼────────┤
│ 3 │張林玉茹 │ 1/9 │4,700元 │
├──┼───────┼──────┼────────┤
│ 4 │林廖美瑕、林明│ 1/9 │編號4之公同共有 │
│ │震、林桓民、林│ │人應連帶給付聲請│
│ │千琪、林千琳 │ │人之訴訟費用為4,│
│ │ │ │700元 │
├──┼───────┼──────┼────────┤
│ 5 │何基銘何蓓蓓│ 1/9 │編號5之公同共有 │
│ │、何宇傑、何宇│ │人應連帶給付聲請│
│ │祥、何宇程 │ │人之訴訟費用為4,│
│ │ │ │700元 │
├──┼───────┼──────┼────────┤
│ 6 │林劉霞林文松│ 1/9 │編號6之公同共有 │
│ │、林美惠林娟│ │人應連帶給付聲請│
│ │、林美華、林美│ │人之訴訟費用為4,│
│ │麗及林怡廷 │ │700元 │
├──┼───────┼──────┼────────┤
│ 7 │林耀南 │ 1/9 │4,700元 │
├──┼───────┼──────┼────────┤
│ 8 │黃淑娟 │ 1/36 │1,175元 │
├──┼───────┼──────┼────────┤
│ 9 │林佑薇 │ 1/36 │1,175元 │
├──┼───────┼──────┼────────┤
│ 10 │林佳瑩 │ 1/36 │1,175元 │
├──┼───────┼──────┼────────┤
│ 11 │林佑薇林佳瑩│ 1/36 │編號11之公同共有│
│ │林主清 │ │人應連帶給付聲請│
│ │ │ │人之訴訟費用為1,│
│ │ │ │1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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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