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2502號
TCDV,107,司繼,2502,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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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502號
聲 請 人 鐘立幃 

      鐘立佳 

      鐘世翔 

法定代理人 李欣庭 
      鐘世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林蜜栆於民國107年7月25日 死亡,聲請人鐘立幃鐘立佳鐘世翔為被繼承人之孫,因 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 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聲明書等聲請核備云云。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 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林蜜栆於107年7月25日死亡,聲請人 等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固有 聲請人所提被繼承人李林蜜栆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 承人有李國禾李玉燕李欣庭李玉青李玉春等人,而 上開繼承人中,除李欣庭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 李國禾李玉燕李玉青李玉春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 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李國禾李玉燕李玉青李玉春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 承權,是聲請人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 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鐘立幃鐘立佳鐘世翔聲明 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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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