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248號
聲 請 人 鄒佩珊
聲 請 人 沈柏瑋
上列二人送達代收人 彭雙貞
聲 請 人 許捷豪
法定代理人 彭雙貞
許文吉
聲 請 人 鄒玎鴻
法定代理人 鄒朝光
楊秀花
聲 請 人 許捷茹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鄒玎鴻法定代理人「楊秀茂」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秀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