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432號
聲 請 人 何明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確認附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其票額為0000000元是否有
誤(依票據法規定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
文字為準)?並確認票面金額共750萬是否有誤?
二、提供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貫
華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屬同一法人?若有誤請更正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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