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290號
聲 請 人 范馨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二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120萬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附表所示之本票到期日之翌日」之記
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本票並無到期日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