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239號
聲 請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克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張克文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請求利息之利率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是否有誤?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年息百分之六))。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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