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195號
TCDV,107,司票,7195,2018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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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195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游昇域
上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所
為之裁定有脫漏情形,爰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與本院前開裁定之相對人游新圳即昌龍土木包工業進昇營造有限公司陳淑眉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漏未就相對人游昇域為裁判有 脫漏情形,應予補充。
四、查本院首揭本票裁定如主文部分有脫漏情形,爰依前引規定 裁判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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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