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189號
TCDV,107,司票,7189,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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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18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莘汝徐亞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姓名究為「徐亞男」或「徐亜男」?並補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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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