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807號
聲 請 人 錢苔雅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艾朵美研時尚有限公司、蔡永慶間聲請本票准
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裁 定命於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5日送達於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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