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689號
TCDV,107,司票,6689,2018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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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689號
聲 請 人 萬歐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阿九
相 對 人 ESPINOCILLA, MA. TERESA MANILA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所為之
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ESPINOCILLA, MA. TERESAMANILA護照號碼「ECL31923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EC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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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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