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471號
TCDV,107,司拍,471,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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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范紅花
相 對 人 林訓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次按不動產所有 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德宏為債務人林栓睦擔保其 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10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下同)4,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茲因債 務人林栓睦對聲請人負債1,800,000元,惟林德宏已於105年 8月1日死亡,相對人林訓睦為其繼承人,並已就附表所示不 動產辦理繼承登記,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所有權,依 上開法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受影響,詎債務人林栓睦自民 國104年9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協議書、107年度訴字第1438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 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 ,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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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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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霧峰區 │舊正西│ │ 699 │1,640.02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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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