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莊文豐
莊裕東
相 對 人 劉秀玲
莊艾倫
莊凱莉
莊維錝
莊景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劉秀玲、莊艾倫、莊凱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莊維錝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莊景雯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 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 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5年度家 訴字第20號判決雙方就被繼承人莊何秋雲、莊維銘所遺之遺 產,應依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劉秀玲、 莊艾倫、莊凱莉共同負負擔6分之1,由聲請人莊裕東、莊文 豐各自負擔24分之5,餘由相對人莊維錝、莊景雯負擔。嗣 聲請人莊文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年度家上易字第1號判決原審判決關於遺產分割方法及訴 訟費用之裁判廢棄,被繼承人莊何秋雲、莊維銘所遺之遺產 另行分割。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劉秀玲、莊艾倫 、莊凱莉負擔百分之8;相對人莊維錝、莊景雯、聲請人莊 文豐、莊裕東各負擔百分之23,上開判決於民國107年5月22
日確定。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聲請人及相對人於 本件訴訟預納之費用如後附表一所載,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表一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 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1項、第3項、第9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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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已支出之│應分擔之│得請求返還或│備 註│
│ │訴訟費用│訴訟費用│應返還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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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文豐│51,895 │23,456 │28,439 │第二審裁判費用│
│ │ │ │ │及鑑價費 │
├───┼────┼────┼──────┼───────┤
│莊裕東│40,000 │23,456 │16,544 │第一審鑑價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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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維錝│10,088 │23,456 │-13,368 │第一審裁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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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景雯│ 0 │23,456 │-23,456 │ │
├───┼────┼────┼──────┼───────┤
│劉秀玲│ │ │ │ │
│莊艾倫│ │ │ │ │
│莊凱莉│ 0 │8,159 │-8,1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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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101,983 │101,983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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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101,98323%=23,456 │
│101,9838%=8,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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